敬啟者:本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購買
、
土地座落×××市××段×號、房屋座落於×××××市××路××巷×弄×號、建物建號、合先敘明。
、迄今租約已到期、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其租賃未經法院公證者、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規定﹕不適合「買賣不破租賃」台端已無權占有抵押物。本人爰依民法第450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上開租賃契約租金、押金、及相當二個月之租金損害賠償金。
上開不動產謹請台端文到七日內支付價金於本人、逾時不理者、將依法以無權占有終止本租賃關係。
且將依法訴追其所有民刑事責任、幸勿自誤。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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