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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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係指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而言。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為同戶,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
1. 以一般套房出租,雖為同一門牌,屬營業之租賃行為,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 2. 考量此態樣係對有線電視擴大利基,系統業者應有適當之回饋,並應有較優惠之措施,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
1. 以學生宿舍出租,雖為同一門牌,屬營業之租賃行為,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此態樣之收費應較一般套房出租略低為宜。2. 此態樣擴大系統業者利基,且因學生屬經濟弱勢族群,因此系統業者應提供較優惠之措施,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
1. 同一門牌在其屋頂加蓋居住空間者。2. 原則以同一戶收費,若有出(分)租者,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
1. 同一基地整棟屬同一門牌者。2. 原則以同一戶收費,若有出(分)租者,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
列舉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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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600元為上限。惟系統經營者最終收視費、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 |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成例如下:1. 有以房間數量計算,3個房間算一戶。2. 亦有以5房(含)以下以2戶計價,6房(含)以上,經協商以3房計價。3. 或以該棟所有房間數量X月費X40%為該戶每月應收之收視費用。4. 每間套房之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或就採用之方式,協商依比例原則收費。 |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成例如下:1.有以宿舍間數量計價,每舍房間每月150元至200元,再衡量其出租情形及房間總數作為議價空間。2.亦有以4舍算一戶。 3.或以訊號提供該戶所有房間數量X月費X40%為每月該戶應收支收視費用。4.每舍之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或就採用之方式,協商依比例原則收費。 |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情形成例如下:1.若為同門牌及共同生活者應與頂樓同1戶來收費。2.如有出(分)租行為,則以套房或學生宿舍態樣方式來收費。3.若未同時符合以上要件者,則就加蓋空間視為另一獨立收視戶收費。4.若以同戶計價時,頂樓加蓋部分之裝機、移機及復機依分機收費。 |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情形成例如下:1.若為同門牌及共同生活者應以同1戶來收費,2.如有出(分)租行為,則以套房或學生宿舍態樣方式來收費。3.若以同戶計價時,不同樓層之裝機、移機及復機依分機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