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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配案

房東: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2


好友朋友要賣房,自己當中人介紹給仲介,事成後仲介說好的紅包沒給,還說你的錢是我說要給你的。我是自己賺,憑啥仲介說那混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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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住戶:房仲準新人王
    發表時間:2016-03-02

    沒有簽約就是沒有簽約,你乾脆說仲介答應把他全部身家連老婆都送給你算了!

    2 樓住戶:房仲準新人王
    發表時間:2016-03-02

    憑什麼?就憑你們沒有合約!你憑什麼說仲介曾經答應給你紅包?

    3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3

    錄音檔+屋主人證,這樣夠嗎?還有簽約當天的配案單簽名

    4 樓住戶:淑霞
    發表時間:2016-03-03

    當然夠,找律師直接告!對方就吃定你不想花錢找律師

    5 樓住戶:淑霞
    發表時間:2016-03-03

    找律師要八萬元哦,你不想花錢找律師,對方當然也不想付錢給你呀

    6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3

    直接找律師太便宜他們,我會在他們店家周邊及相關銷售管道說他們沒信譽,阻斷客源把店弄臭。他們接著會告我危害商譽,上法院我再拿出證據來證明我只是陳訴事實。

    7 樓住戶:阿軒
    發表時間:2016-03-04

    生平第一次看到中人還要告仲介
    法律再讀清楚一點 不要自己要告人還要吃官司
    只能跟你說仲介100%不會怕你告他 他反而希望你告他 因為最後你會反過來求他
    你說要找人揍他 他還可能會害怕

    8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5

    當然要合理合法,我只是爭取自己的報酬而已,就像仲介交屋後,買方找碴服務費不給你們,也覺得很過份吧!

    9 樓住戶:阿軒
    發表時間:2016-03-06

    要說合法性
    中人收取紅包就是違法
    去看一下房仲法規吧 罰款是幾十萬
    百分之百是你理虧
    房仲是合法又有簽約 不付錢告客戶是合法合理
    你既沒簽約房子又不是你的你拿什麼資格跟人要紅包

    還是你朋友有開立授權書給你 要你負責房子買賣嗎
    如果沒有 你什麼都不是




    10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6

    說是配案了,有營業員執照,但沒公司靠。所以這樣算不算中人??

    11 樓住戶:阿軒
    發表時間:2016-03-06

    營業員的角色只是可以協助經紀人帶看房子 說穿就是幫經紀人打雜 營業員無法簽任何合約 都要有經紀人在場 只是台灣都便宜行事 合約蓋個經紀人章 有點基本常識好不好

    有營業員執照又如何 既沒店配(要打合約才叫店配) 有不是專任 你這樣就是中人啊

    不服氣就去告他阿 自己寫狀紙又不花錢 看最後是你告他還是他告你

    房仲只是對你沒信用但法律上不犯法

    12 樓住戶:淑霞
    發表時間:2016-03-08

    跟仲介談法律跟對牛彈琴是一樣的,我遇到這種糾紛都是請陣頭因仔拿散彈槍去店門口開個兩槍或拿流星錘在他們腦袋瓜上敲個幾下,通常兩天內對方就會乖乖付款了

    13 樓住戶:淑霞
    發表時間:2016-03-08

    對知書達禮有教養有禮貌的文明人,就用文明方式溝通,對無禮蠻橫不守信用的野蠻人,就用對待畜生的方式獵殺之。別浪費時間跟不想講道理的人講道理

    14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08

    嗯,感謝以上各位的指教,的確想在社會不吃虧,生存手段還是要有,理性管道無效果,那就只能暗地非法了~

    15 樓住戶:路人
    發表時間:2016-03-25

    TO:要錢失格
    中人居間介紹,可能有違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罰10~30萬。但您以合法的方式轉介紹給仲介公司為銷售,可視為合法而應取得其報酬。這一點您可問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主管機關)來明確。

    若原屋主願意替您作證(挺您)+業務員有表明給報酬的證明;您可依背信向該業務員提出告訴,這才是最佳方式。
    訴訟或如何寫起訴狀,這都很簡單;用點心思應該是免費。

    不動產經紀人 黃*祥 敬


    16 樓住戶:要錢失格
    發表時間:2016-03-27

    在次特別感謝陳x瑞律師給予諮詢,他說我就是因為提前預設立場為中人,這是錯誤的。因為成交全交與仲介公司,所以交易完全沒問題,要我不必擔憂,而對方因為有口頭給予並有人證+物證及簽名,所以若提訴要求賠償是合理的,也感謝陳律師給予支持來打擊這無信的業務,若訴求成功才領取報酬(這當然是對方業務出)ps.也感謝樓上黃先生的說法,跟陳律師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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