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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使詐 男冤損萬元 |
房東:慧敏 發表時間:2014-12-15 |
巧立名目 多收裝修費 業者願助討錢 陳先生8月出售桃園縣蘆竹鄉長興路住宅,委託前妻為售屋代理人,透過全國不動產南崁中山店經紀人黃崴懌售屋。9月以445萬元成交,含服務費25萬元,事後卻發現另有筆約50萬元金額轉入前妻帳戶,追問黃崴懌才知其中「30萬元用來支付買方的裝修費」,陳先生表示:「我是所有權人,為什麼整個交易過程都未知會我?」且契約載明屋況「由買方自行負責處理」,質疑要求負擔裝修費不合理,「就算要負責,沒提供裝修費明細,也與轉出的50萬元金額不符!」 口頭允還竟跳票此外,10月陳先生委託黃崴懌買中正路套房,雖已付10萬元斡旋金,但黃崴懌要求再付20萬元給屋主的兒子,理由是「幫忙說服屋主答應賣房子」,事後以340萬元成交。陳先生質疑,契約寫好成交價340萬元,多付的20萬元很不合理,「收費標準都是房仲自由心證嗎?擺明是巧立名目A我的錢!」 斡旋金應轉訂金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表示,針對陳先生售屋案,因交由前妻全權處理,若售屋過程未從中監督,易演變成夫妻雙方的金錢糾紛,建議民眾售屋最好親力親為,或僅部分授權給代理人,以免出現爭議。 店家須連帶賠償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認為,房仲故意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產,就構成詐欺,若求助無門也可向總公司反映,要求介入調查。汪靜雯也說,房仲店因經紀人員故意或缺失侵犯客戶權益,業者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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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陳琦芃 發表時間:201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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