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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可以兼差做嗎

房東:高雄深耕
發表時間:2011-04-04


仲介可以兼差做嗎?


也就是我掛名在某xx房屋公司


然後只要我有客人要買/賣 我就報件回公司


或是有客人就帶回店成交


這樣子ok嗎? 只做六日的話? 一般仲介公司會讓你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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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住戶:小美
    發表時間:2011-04-05

    高專阿
    高專又不一定要進公司


    2 樓住戶:高雄深耕
    發表時間:2011-04-05

    是喔 但公司要怎麼管控高專阿?
    上班不用打卡嗎?

    3 樓住戶:小強
    發表時間:2011-04-05

    你不是已經在做仲介了嗎?
    有些需要打卡
    有些公司高專就不需要
    畢竟高專沒底薪
    有成交才有錢賺

    4 樓住戶:高雄人
    發表時間:2011-04-06

    是喔 我們店高專 但也要打卡 下班也要打卡 請問這樣子合理嗎?

    5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06

    to:高雄人
    合理 因為靠行基本上還是要在該公司上班才可以
    沒有上班證明被查到很麻煩


    6 樓住戶:阿凱
    發表時間:2011-04-07

    現在很多高專本來就不需要打卡
    又不是有領薪水
    要打卡那乾脆做普專就好阿

    7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07

    高專有兩種..一種是有證照靠行 一種是沒證照靠行
    之前很多被事情的爭端就是
    沒證照靠行 因為沒在該公司有上班紀錄
    公司一旦接到案子 就必須由該公司承辦業務
    很多公司就藉機扣東扣西 扣到高專拿普專獎金
    至於有沒有 你可以去業界問問那些 高專然後成交新手 應該吃過很多次這種悶虧
    所以其實有打卡比較安全!~


    8 樓住戶:阿凱
    發表時間:2011-04-08

    to太天真
    你所謂的有證照指的是營業原證照?
    台北很多都是不需要打卡
    仲介都馬一家換一家
    甚至有些仲介蟑螂
    這家底薪拿完就換一家繼續領底薪

    如果沒底薪還要打卡上下班
    那比仲介公務人員還可憐

    9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08

    to 阿凱
    好妙喔 怎麼感覺你說的房仲沒聽過阿
    基本上都有個東西叫做競業條款
    都要簽耶= =怎麼感覺你們公司沒有 怎麼那麼好!!
    我目前沒聽過沒不要簽的
    根本沒辦法一家換一家..

    10 樓住戶:阿凱
    發表時間:2011-04-09

    to太天真
    競業條款這我知道阿
    並不是沒家都需要簽這種條款
    我待過好幾家店也都沒簽過這種東西
    再說沒笨到會去簽那種東西
    之前有個同事簽過後來在隔壁街上班
    老東家就告他
    可是想想如果今天不在你這家做
    你又限制我不能在其他家做
    那不是要我喝西北風
    有需要笨到去簽這種對自己沒保障的東西嘛
    現在仲介又不是很好賺的行業
    我都說了如果是高專
    又在那限制東限制西
    自己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要或是不要

    不知道你是不是北部的房仲
    現在仲介缺人缺到,開出低薪3萬5都還請不到人
    有需要把自己稿的那心酸嘛
    沒底薪又要上下班打卡還要簽個競業條款
    之前還聽版友說有要簽本票的

    還有仲介蟑螂是我們同事之間流傳的名詞
    就是之前有新來同事來,都是領底薪領完轉高專人就消失
    這種人在大台北地區太多
    像是蟑螂一樣在各大仲介不斷流竄





    11 樓住戶:阿信
    發表時間:2011-04-09

    簽本票是一定要的阿 遊戲支票(就是領不出錢),防止有心人拿了斡旋金繞跑,到時候在法院上那是證據,一年都會重新簽一次!!


    12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0

    to 阿凱
    我是都看到競業條款拉,因為之前看到有同事沒簽就進不來.可能我比較狹隘
    ,我只有輾轉換5家店,我覺得競業條款不算甚麼..,,基本上我至少遇到的公司都願意幫我付
    那筆錢..
    是北部沒有錯啦..!
    因為我一開始真的就看到
    1.高專加盟店的小普..(因為我有某些原因 沒辦法去直營店小普)
    2.然後再被別間挖腳(高專店)>他願意幫我付敬業條款的錢+額外業積獎金%數.
    3.又被挖(高專店)+業積獎金跟同間店一樣+分店獎金+幫我付競業條款.
    4.又被挖(高專店)+業積獎金跟同間店一樣+分店獎金+幫我付競業條款+一筆獎金六位數
    5.同上不過六位數的在高一點就是... 這或許是當業務的好處吧
    你說得沒錯,台北的確缺人,不只找不到人.更願意拿獎金去給.
    已經達到某些業積業務人員.不過我是真的看到有很多同業的.被罰錢.
    可能我做不久還沒做到四五十就因為身體出問題(腎臟)暫時沒做了所以遇到的比較少.
    抱歉我夜郎自大了,我以為要簽競業條款才能領你提到所謂的底薪,
    而且高專的底薪真得有夠給他少了,基本上一個月快結束了.還不一定拿得到底薪.
    而你說的仲介蟑螂是在說普專吧,所以其實有點聽不懂你在說普專還是高專.
    普專審核不是比較嚴格..而且我們說的應該是高專打不打卡,怎麼會說到普專
    所以你回答我實際有點錯亂,你把兩個說再一起,仲介蟑螂(普專),
    說到領底薪就跑的>很多阿但是底薪都要做到很後面了稱了幾個月才能領錢.
    沒做到業績扣東扣西的.至少我剛當小普專的時候是這樣,
    說到高專反而我覺得比較在意的問題,是法律會碰到的問題和獎金配給問題,
    只要不要在簽約上影響到我,以及獎金%數夠高我就能接受,底薪我倒是不在意因為太少了..
    我只有賺到快七位數的錢,都是當高專的時候賺來的,那比當普專的時候,要賺到快,你說的
    我倒覺得有能力都不是問題...反而都是普專的在乎問題.

    13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0

    /*修正是賺到七位數,只存到快七位數,之前一個客戶他好像這樣打程式註解的*/
    TO阿凱~
    而且不知道是不是我錯覺
    我有點感覺你是普專耶.因為你說的都是普專的東西..如果我有錯對不起因為,
    不管仲介蟑螂.3萬5.寫本票.(都是我之前公司遇到普專的問題.)
    而且高專在乎的是要有個可以讓自己可以簽約的地方..
    高專做起來反而是在乎,扣不扣額外費用,%數多少,只在乎%數多少,獎金多少.
    底薪.基本上哪做不是都一樣,少得可憐,我到在乎他提供甚麼給我
    換店.除非挖腳跟%數跟提供的東西比較多.不然我不會考慮耶..
    有錯請指教,畢竟我不是業界的年賺千萬的TOP房仲,目前這一兩年也離開房仲了,也沒能考上證照.當時不常看到公司面試都在外面跑,比較注意的是自己事情.
    我在關公面前耍大刀了抱歉



    14 樓住戶:小蛙
    發表時間:2011-04-10

    我公司普專也沒有簽敬業條款
    我覺得因該是看公司
    有的有有的沒有

    15 樓住戶:阿凱
    發表時間:2011-04-10

    我說的網路蟑螂指的是普專
    現在很多店一進去都前幾個月底新2萬~3萬5之間
    我知道的很多人就是這家領完前幾個月底薪
    就跑去另一家繼續領底薪
    不然仲介人口流動率怎麼會那麼高
    我到是沒聽過有人去另一家因而賠過競業條款
    我朋友自己開加盟店提供底薪還請不到人


    16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0

    to 阿凱= =
    所以你一直再說普專喔...難怪怎麼廳都覺得怪怪的好像你把她湊在一起..
    你朋友請不到人的原因 大多是因為..普專來說 大家都是想要領底薪高低決定
    以之前來說 普專薪水大多就這個程度 只是因為很多人去房仲之前
    都會看網路條件,看公司會不會因為委託件數和業績額 而是否會倒扣底薪
    加盟店有幾個徵求弱點
    1.很多新進人員會以為 某牌加盟店不好 就覺得該牌加盟店都一樣 實際上每家不同.
    2.直營店的底薪遠高於三萬五,而且薪水沒有倒扣那麼嚴重(未達業績數和委託數
    量),保障一定薪資額度不倒扣維持三~九不等的月,所以加盟應徵普專,才會有一定難度.

    還有你15樓說的沒看過去另外一家因而賠過競業條款,可是妳十樓的回話不是就看過,有同事
    被老東家告,那你是看過還是沒看過,我又有點暈了..那你是看過還是沒看過啊?..(感覺又模
    糊了,那你是要跟我說簽了不會影響呢?還是簽了會影響,可能導致喝西北風?)

    當你有一定客戶數量會跟著你跑的時候,你就會常常碰到這個問題了,就是老東家會跟你的舊
    客戶說三道四,威脅說要告你要賠錢,以我要走之前我都會跟它們說,我想去另外一家做了,如
    果是喜歡我的服務,到時候我會再另外一家店當他們忙,如果是喜歡我們公司的制度,你可以
    找我之前的店.

    可是他們反而找我,因為挖角我的都是同區的,會常常遇到,所以跳槽前我都會把這個當作條
    件.大多都會願意幫忙付.至少我那四家是拉..你在台北應該很明白房仲大多擠在一起.

    17 樓住戶:阿凱
    發表時間:2011-04-11

    因為你說 (被挖(高專店)+業積獎金跟同間店一樣+分店獎金+幫我付競業條款.)
    你是自己跑去付競業條款
    我以前那同事是他老東家就在隔壁而已 店和店是相連的喔
    老東家不爽告他
    新東家也是跟他說那一點法律效應都沒
    他也表現的不理會這件事情
    所以再我還再那間店時後他是沒有賠償任何金錢
    (還有對方告不代表你就一定要賠錢 還是要法律來認定誰對誰錯)

    那你是普專的嗎?
    我意思是如果高專沒領底薪,就沒必要被店東限制東限制西
    因為你因該是害怕那些法律程序所以想說賠錢了事
    如果底薪一個月5~6萬叫我簽競業條款
    那我還可以接受
    但是如果是高專還要我簽
    要是我應徵到這種店
    我就選別家就好
    現在仲介多到數不清,有需要巴著這種店不放嘛?

    18 樓住戶:小蛙
    發表時間:2011-04-11

    我剛剛有幫大家問一下競業條款的定義
    大家做一下參考
    競業條款 是針對你離職後帶走公司資料或是資源
    危害到原有公司利益
    就違反到競業條款

    如果只是在繼續從事相關行業 這就有待爭議

    19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1

    to阿凱
    所以你是普專就是了..
    我的情況.
    競業條款 我不知道你朋友跟我情形有沒有相同
    我服務的客戶 都跟我跑 所以她們都說我把客戶帶走 要求賠償
    客人要跟我,我也沒辦法,我沒那個美國時間跟他鬧,於是店頭都會幫我支付
    而之後又跳槽 前店頭說我沒在該店上班過 當時產生諸多法律問題
    要求我回來處理 離開目前的店頭
    我就把當時的打卡紀錄 以及薪資單 以及一些在該店上班的證明寄去拿去給該老東家
    之後也因為 客戶跟著跑 我遇到相當多的事情
    告不告我是無所謂 新東家為了他們口袋 基本上都會幫我付
    我只是怕他跟我客戶 說東說西
    甚麼跟我簽約不保險..一直被開除才跳店..人格有問題阿..假裝我還在他公司騙客戶..
    等等的..所以競業我簽還有原因(因為新東家給我挖腳獎金都會要求我簽才能給,沒辦法我
    死愛錢),反正我覺得很多事情買賣不成仁義不在,會被弄到很慘.光鬧就夠你受了....


    我只有開頭當過普專.. 但是獎金被抽太多不爽..底薪才兩萬抽得又少 又要我做沒啥意義
    的事情,還會被自己人搶自己的客戶,有客戶的時候想轉高專還不給轉超過分的..
    之後就都高專了 有客戶的時候 只會想當高專..不會想當普專,我當時當房仲是為了錢
    不是為了準時上下班..拿那個公務員的薪水..

    然後你朋友有開店你應該知道普專高薪的真相是甚麼吧,真的領的到麻?,
    五~六萬你就簽,你應該知道拿到這個五~六萬的難度是甚麼吧!,
    同樣的累,可高專跟普專做一樣的事情,拿到的薪水絕對不一樣!
    如果普專不努力做到高專水準 那五六萬我相信也會被扣到一兩萬..

    to小蛙
    就是很多老東家 會把你的客戶當作自己的它們覺得客戶買下一棟房子,跟你買就是妳帶走資源,然後一直鬧,才會覺得能付錢就付錢,也不然也會影響到服務客戶的品質.又會假裝你同事騙你客戶之類的.真的會..無言.就不用睡覺拉.下班就等著接客戶抱怨電話就好.

    20 樓住戶:小蛙
    發表時間:2011-04-11

    我又幫你問一下同事
    我好幾個同事之前也都是沒簽過
    房仲業本來就很多跳槽
    針對你說的客戶跟著你
    客戶是自己經營出來的不屬於公司財產
    競業條款針對的是你帶走公司相關資料或是know-how

    我主管說如果條款有寫到 幾年內不能從事房地產 就會限制到你到其他家
    但是她也說一般這樣不合理的條款
    一般人都寧願選擇其他店


    21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1

    /我直接貼貼給妳們看比較快好了,會被告,也很多人有寫,如何防止跟跳槽錢要怎麼談
    這裡有相關文章/
    據統計,在過去5年內有100多件競業條款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其中大部分是科技產業,另外還有房仲、補教、食品業等,媒體業只有1件。
    員工在職期間受競業條款拘束是有法律依據的,為尊重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互相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契約就會成立。然而,競業禁止的爭議多半發生在離職之後;雖然離職後競業條款的拘束力法無明文,但如果因為限制太嚴而影響到離職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就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判斷競業條款是否合理有效,葉玟妤提出五個可做為判斷的依據,包括:

    1.企業或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利益存在:所謂值得保護的利益,可能包括雇主原有的知識、有保護必要的營業秘密、特殊的訓練培育計畫、特殊的Know-how、機密資訊、客戶資料、特殊知識等。

    2.勞工在原公司的職務及地位:員工一般簽的都是定型化契約,但依每個人的階層不同,拘束力也不一樣,如果是主要營業*部或研發人員,所要承擔的限制較高,而低門檻、低技術的職務,受到競業條款的拘束就小。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限制競業的範圍若包山包海,使離職員工走投無路,就會被法院判為無效。例如對象方面,只能限制不得轉到「相同或類似的行業」;限制期間一般公認2年為合理;而限制轉業的區域也不能無限擴大。另外,科技產業由於技術更新快速,有縮短競業禁止期間的趨勢,勞委會初步暫訂以6個月為合理。

    4.有無代償措施,以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所造成的損害:勞工離職後,可能因為遵守競業禁止條款而蒙受工作上、經濟上的損失,雇主對其提供的補償措施就稱之為「代償措施」。很多公司會用「契約自由」的帽子來無限上綱禁業的範圍,但又以「法無明文」為由,處處規避代償措施。依現有判決來看,沒有提供代償措施的企業,在進入司法程序時很難站得住腳。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房仲業一個著名的案例是離職員工竊取、盜拷原雇主的客戶名單及營業資料,並於原來的商圈開設另一家房仲公司,被XX房屋提起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
    違約金 部分

    有的公司開出來的競業條款條件確實很苛刻,比如開出天價違約金,這時就要看法院的標準,即使離職員工顯著背信,但法院也可能酌減違約金。

    營業秘密法 部分

    許多高科技公司為了保護營業秘密,都會訂定機密資訊保護政策(Proprietry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IP),要求員工簽下保密協定(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也會利用資訊技術鎖住重要情報或進行偵察。

    「營業秘密法」所保障的秘密,包含技術性資訊與商業性資訊兩大類,技術性資訊含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而像生產、銷售、經營、管理、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顧客名單等都屬於商業性資訊,而且還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具有新穎性、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有幾項簡單的方法,可以判斷文件是否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是1.不能經由公開管道取得、2.有經過專人整理建檔、3.有採取保密措施的文件,就會被視為是營業秘密,反之則否。像工商名冊、百大企業本來屬於公開資料,但只要派人整理過、建檔,就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

    員工在離職時,最好列出一份盡可能詳細的「資料移交清單」,讓接手的人清點過所有重要文件,只要對方點交、確認,離職人員的責任就了。而經濟價值低、不具技術重要性的文件,在離職時可以不必繳回。
    離職自保之道

    跳槽、挖角在業界稀鬆平常,葉玟妤表示,如果被挖角到對手公司,工作者可以先跟新公司的法務部門諮詢,把可能會發生的法律糾紛當成新工作談判的條件之一,要求他們提供協助。如果是自己跳槽,就要評估風險是不是能夠承擔。

    如果真被告了,要找法條也已來不及,公司會從法律、商業、政治等多方面綜合考量官司要打不打。像之前台灣大哥大、聯電狀告離職員工,就是為了殺雞儆猴。但不論對公司或個人來說,行使所有權利的人未必最贏,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的籌碼在哪裡,才有斡旋的空間。

    to小蛙
    而且經營出來的客戶資料 實際上舊有的店也有!
    客戶對我來說是朋友關係 常出去吃飯!所以才跟著慢慢的
    它們的客戶有一些原本不是我的客戶也跑到我這邊來了..
    所以我被認定疑似涉嫌,競業是真的可以告的..
    如果你跳槽後在該區做得比之前好,
    就有機會被告了.而且很多..遇到你就會知道了..跟我一樣被挖的也有被老東家警告說要告
    不過,只能這樣說手上有一定客戶量的業務競業條款會一直遇到老東家的騷擾,是
    有被老東家(我之前的老東家)辭退的前同事又來我們公司上班的新同事,他就沒有碰到.
    可是他有跟我跑.


    不過是可以告的不是不能告的...強調這點...被弄一次就會永遠知道了...


    22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1

    對了 以上是轉貼..

    23 樓住戶:小蛙
    發表時間:2011-04-12

    我個人覺得
    客戶有選擇權力
    如果是由客戶自行跟你聯絡
    你原老東家警告說要告有點不合理
    房仲本來很多客戶就是重疊
    但是如果你是拿公司客戶名單自行連絡當然就有違背到競業條款



    24 樓住戶:太天真
    發表時間:2011-04-12

    to小蛙
    有時候法律有模糊的地方,提不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光耗那個時間,就夠你受了...
    還有法律不會管你感覺合不合理....
    就是有些同事被告,這樣說的,他跟我一樣,只是也是抱持著不管沒差的態度.
    吃了不少苦頭了...

    所以很多大大說不要管..其實有相對影響的..我強調的是這點
    是可以告的很多大大 都說不要管..只是因為自己沒有碰到才這樣說

    不然不會這麼多人被告了..反正就是老東家,就算告不成,也要讓你沒辦法在該區,
    這樣做.
    還有上法院之後 只要審判的人感覺你有嫌疑你就有麻煩了,他根本不會聽你辯解,
    他只看證據,所以要收集證據的過程也很麻煩,還要拜託老客戶,跑業務之後還要去找相關資
    料有的沒的....
    來一個比較經典的舉例來證明證據的重要
    之前台灣詐騙集團盛行很多找工作的人,為會了找工作,老闆要甚麼資料就會給甚麼資料
    所以很多人被當成人頭帳戶了,之後被發現走入司法程序之後寄出存證信函,走到法院之後
    ,大家都知道這個人是無辜的,因為很多人都被騙,他不是唯一一個,但是由於提不出證據,
    他是找工作才繳交的,就算大家都知道他是無辜的,九成九法官都會對他判刑,只因為法官覺得你有一定的機會是騙人的,加上沒有證據能明顯的指出你沒有罪,所以認定有模糊地帶.
    如果你沒有證據還一直用訴說你是怎麼樣被騙,法官還會說是你不肯悔改,加重刑責.
    = =絕對沒人管你合不合理..
    客人跟你跑,他如果說是因為你把名單帶走跳槽,這就有模糊地帶了.就算你對,也要用一段時間來澄清.這就是法律了 你先想想有天你真的被告了
    你要怎麼提出大宗客戶相同,是因為他願意自己跟你買,
    而不是拿公司資料去跟他聯絡,如何證明,又不能請客戶幫忙.
    你想想要怎麼做呢?
    思考一下再回答我 你就知道我為什麼要付錢了事了,

    抱歉我說遠了...小小的扯到法律事件了..那個重點是說
    在會說!沒證據充分顯示自己無罪!只要走到模糊地帶!判刑機率就很大!


    25 樓住戶:店長
    發表時間:2011-04-19

    同行兼差未報備就可能會違反到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要成立是很困難的,只是若有訴訟總是會影響心情及業績)

    兼差一般是不會被準許的,有損專業形像!!(萬華區)



    26 樓住戶:夜霜
    發表時間:201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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